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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签字:医院审核别大意
www.agzyy.com.cn 2013/11/26 14:02:43 鞍钢集团总医院

一般而言,医院在实施抢救或手术前,均要求患者或者陪护的家属签名同意。但有时情况比较紧急,医务人员见有人签名就行,并未认真审查签名者是否具有家属身份(配偶、子女或父母等)或是否本人签名。一旦病人或家属认为治疗效果欠佳,就可能以签名不是其本人或家属所签为由,要求医院担责。

    案件回放:患者张某,68岁,晨起早餐时突然晕倒,儿女常年不在家,家中保姆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医院经诊疗需马上手术治疗,手术前,保姆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了名字。事后,老人儿女得知此事后,以医院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就采取手术治疗,要求赔偿损失。此时医院方明白,原来当时签字者为保姆,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提示一]

不“特别注意”易惹麻烦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和医方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医方都需患者或其家属签名同意方可进行。该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可见,抢救重病患者可不经家属签字。

    应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医院是否有审核患者或其家属身份及辨别签名真伪义务并未作出严格规定。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看,公民仅在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或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下才应出示身份证,并没有规定医院在为患者进行诊疗服务过程中,有权或有义务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出示身份证。因此,实践中医院往往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身份予以核定时,一般是通过询问对方并让其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患者未带任何身份证明也不能因此拒诊,只能通过对方的回答来“确认”身份。可见,医院在实施抢救或手术前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身份或其签名确认仅为一般性辨别义务,而非特别注意义务。

[提示二]

医疗机构别忘保留证据

   对于术前患方签名,即使实践中的医务人员所能做的仅是对其一般性的辨别义务,但临床工作中患方“任意签名”导致的医疗纠纷足以向我们敲响警钟。如:术前医生明明与患方将病情及预后说得明明白白,但一旦病人出现严重后果,病人家属往往说医方没有说清楚;明明是病人多名家属在场,相互推让并代替签名,事后又拒不承认是本人书写签名。诸如此类情况,让医院百口难辩。

    为改变此种“窘境”,一是完善医院规章制度。病人就诊、入院、特殊检查或手术等情况,必须登记并出具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尤其是术前签字,原则上必须病人本人签字同意,当病人出现紧急情况时,视病人行为状态允许时是否有授权委托家属的,若有,一定要审核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才行;若无授权委托书的,如无主病人送至医院,紧急状态时,医院也不能因无家属签字拒诊或不作为,“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二是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医疗纠纷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方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败诉后果。故医方应加强自我保护,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其中视频资料就是有力证据之一。建议医院在与患方谈话签字时带至有录音录像的环境中,这在视频技术上不是什么难题。运用探头录音录像,简单易行,既尊重患者知情权,增强患者就医透明度,又能很好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医院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提示三]

“签名”不实有三种情况

    实践中出现“签名”与本人书写不一致主要有以下情形:有因签名不实状告医院侵犯知情权、姓名权及其他名誉损失的,有告医生伪造签名要求退还医药及手术费及其他损失的,有告追究医院和医生伪造签名法律责任的,等等。对此,医方究竟应承担多大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医院的术前谈话同意书到底有多大法律效力?患方一旦签字是否就意味着后果完全自负,真的是“生死契”吗?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也未有统一权威规范的说法。因此,术前谈话和记录等作为一项医疗惯例和规章制度,从理论上对医患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作为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并不会因该术前谈话同意书有患方签字而免去医方全部责任。判定医院是否要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只能是“过错”。谈话签字内容仅是证据的一部分,关键还是看医生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果经医疗鉴定或其他权威部门确定损害是因医生诊疗行为过错造成,那么医院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签名不实,如属医院审查不严,但没有损害结果发生,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应属工作上的瑕疵予以纠改,无须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三,如果医生故意伪造家属签名,又造成医疗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意伪照应属于法律上的主观“过错”,医院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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