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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医疗领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表现形式和处理依据
www.agzyy.com.cn 2023/10/13 16:51:27 鞍钢集团总医院

    

一、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 1

二、违规吃喝 .............................. 2

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 ...................... 4

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 6

五、违规公款旅游等 ........................ 8

六、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 ...................  11

七、办公用房违规 .........................  12

八、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健身娱乐和接受或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 ... 13

九、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   15

附:处理具体问题的四方面基本要求 .........   17

一、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表现形式:一是通过面对面的传统方式收送礼品礼金购物卡等。二是通过电子手段收受电子红包,或者用物流、快递等方式收送礼品礼金。三是违规收受烟、酒、茶等名贵特产。四是虚列开支、套取费用送礼。

处理依据和政策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等。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禁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二是严禁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购物卡、有价证券。在公务差旅中,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三是严禁在商务活动和外事接待中超标准赠送礼品。同时,即使符合标准也严禁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四是严禁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五是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六是禁止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七是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必须登记上交。

二、违规吃喝

表现形式:一是违规公款吃喝。主要表现为超标准接待和违规公款大吃大喝两种形式。超标准接待属于公务接待范围,但超出了具体标准或违反禁止性要求。违规公款大吃大喝这类问题实质上不属于公务或商务接待范围,却用公款支付。这类问题突出表现为通过虚列支出方式等套取费用掩盖违规吃喝事实,或者将吃喝费用转嫁下级单位 2 类。从此类违纪行为分析来看,呈现隐形变异倾向,主要表现为“三转”,转换方式、转换阵地、转嫁下级。二是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接受管理对象、业务关联单位或个人、下属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处理依据和政策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集团、各企业履职待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审批报销程序。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二是公务接待不准超范围超标准。从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和外事接待中的接待对象、接待次数、陪餐人数、餐费标准、酒水标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很多单位也出台制度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标准要求,必须严格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餐费标准上,每次人均标准是最高线,而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实践中应坚持节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三是不得违反公务接待其他禁止性要求。比如,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禁止到私人会所性质的地方用餐,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等。四是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领导干部不能接受、提供与管理服务对象、与管理业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五是不得将接待费用以会议、培训等名义虚列或隐匿。

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

表现形式:一是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二是化整为零、规避要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三是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依据和政策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公司禁止领导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具体来说,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政策要求:一是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主要可以从参加人数及车辆是否众多造成交通拥堵或其它不良影响,宴席排场是否庞大,是否被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或在当地群众中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评论,影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形象等。二是禁止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指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规收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三是禁止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指是否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是否使用公共场地,是否安排公职人员现场服务,是否给当地交通、社会秩序或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等。四是要向组织报告。一般要事前报告,丧事事后报告,对于一些未尽事宜或者变化情况应事后说明。

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异地操办问题。这些党员干部,既要严格执行本系统本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同时也应遵守党组织关系所在地有关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移风易俗的规定要求;如果异地操办的,既要严格遵守本系统本单位的规定要求,也要大体符合操办地的相关规定要求,遵守操办地的移风易俗要求,突出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序良俗上的更严要求、在弘扬新风正气和反对歪风陋习上的表率作用。二是领导干部参加下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通常情况下,下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领导干部受组织委派参加、代表单位表达祝贺、慰问,用工会经费等合规经费赠送符合标准的礼品慰问金等,体现组织和个人对干部职工的关心,不违反相关规定要求。

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表现形式:一是违反国家和本单位规定巧立名目违规发放,其中多数是以各类补贴、补助、津贴名义发放。比如,自行设立党群干部补贴和医院等级复审奖等项目。二是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有的发放数量超标准,有的扩大发放范围。三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或挪用各类经费违规发放,多数是提高干部职工收入为名变相套取或挪用资金发放奖励、补贴补助。

处理依据和政策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关于中央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机构和不同身份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如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台;企业津补贴项目既要列入工资总额管理,还要符合企业自身制度设立的项目、标准等。二是发放国家规定设置的津贴补贴项目,应符合规定的发放条件和标准。三是除国家规定的补偿性福利、救助性福利、集体福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等项目外,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四是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除三种情形(1.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2.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如劳务费等;3.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五是严格区分津贴补贴项目和奖金,奖金是针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少数优秀人员奖励,普遍发放的奖金应视同为津贴补贴。

五、违规公款旅游等

表现形式:公款旅游包括出国(境)旅游一般与公务差旅等公务活动相关,或者说发生在公务活动中。一是以参加会议、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之名变相公款旅游。这类行为是没有公务,或者打着公务的幌子旅游,公款报销。同时,还有一些顶风违纪的隐形变异问题。一些单位借研讨、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会议、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二是利用公务外出改变行程借机旅游。

处理依据和政策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等《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的通知》等。具体来说,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政策要求:一是严禁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旅游活动。二是严格管理公务差旅等公务活动的审批程序。公务差旅是严肃的公务活动。公务行程应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三是不能借会议、培训等名义搞公款旅游。2014 年9 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 21 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等。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四是要严格按标准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五是严禁借党建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通常对三个问题遇到比较多、比较难把握。第一,公务行程中利用闲暇休息时间自费旅游问题。公务差旅要从实际出发,既保证正常执行公务,又保障干部休息权益。对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闲暇休息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的行为,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实践中,对类似行为是否违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把握:一是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防止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防止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三是看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防止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等行为;四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第二,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现实中,一些人员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搭便车”旅游期间,如果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应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第三,出差期间或公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问题。经单位批准,这类问题,不宜认定为违规违纪问题,但因省亲办事额外产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能报销,应由个人自理;省亲办事期间不能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关于医护人员疗休养问题。应严格执行各级工会、卫健委及所在地区的相关要求,疗休养地点和经费使用要符合规定。

六、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

表现形式:一是超标准超范围配备公车。二是违规借车占车。主要表现为换用、借用、占用所属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三是公车私用。四是违规或超范围使用救护车。比如,车管理规定等。

处理依据和政策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集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备公车要符合标准和编制要求。二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要符合程序和标准,车改后不能既领车补又坐车。三是严禁公车私用、违规借车占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利益相关单位、个人的车辆等。四是不得违规报销私车的加油、维修、过路过桥等费用。

七、办公用房违规

表现形式:一是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二是办公用房超标。比如,一些领导干部以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休息室等名义,或以多摆放办公桌椅和设备、伪造多人办公等方式掩盖超标准事实。有的加装卫生间和衣帽间。三是办公用房闲置浪费。有的单位过紧日子意识不够强,办公场所大面积闲置,却另租房办公。

处理依据和政策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等。关于办公用房政策要求,要掌握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一处办公,因兼职原因确需要安排两套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审批并按照兼任职务规定的办公用房标准安排。二是超标准办公用房整改既要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坚决清退超标准办公用房,又要坚持实事求是。整改重点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个人专用单人间办公室的领导干部;整改方式优先通过调换或合用等方式实施,坚决反对虚假整改。对超出规定面积较少特别是面积微超 1 平方米以内的,如果通过调换或合用、工程改造等方式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办公用房整改工作的有关规定,向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明确整改时限和方式,按期整改到位。对于已作备案处理的超标准办公用房,在整改到位前,如无符合标准的办公用房,可继续安排领导干部使用,可不认定为违规违纪。

八、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健身娱乐和接受或用

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表现形式:接受私营企业主等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旅游的问题。在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接受有合作关系或者贸易往来关系私营企业主的健身娱乐、旅游等问题。

高消费娱乐的范围较广,这里重点介绍关于打高尔夫的问题。对参加打高夫球等娱乐活动问题,判断是否违规要看以下方面:一是否用公款。二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安排或球卡(主要是管理服务对象)。三是否接受有利益请托的安排或球卡。四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免费、优惠或取得球卡。五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处理依据和政策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健身娱乐问题,表面看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深入分析,往往易演化为严重腐败问题。一些国有企业爆发的严重风险事件,追根溯源,不少是因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健身娱乐、旅游等,由此逐渐被拖下水,最终与对方沆瀣一气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在医疗机构,医院和科室领导人员接受药品耗材设备和信息化软件供应商的宴请、健身娱乐、旅游,包括以所谓学术研讨会、考察、讲课等名义安排的宴请、旅游,都属于违规违纪情形。

关于打高尔夫球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不用公款或职务影响等打高尔夫的,也可能违纪,具体要把握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一些高尔夫球场实行会员制,属于私人会所性质,在这样的球场,领导干部用私款打球也是违规的。二关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工作日打球,或者出差期间打球,以及造成其他社会影响的,也要严肃处理。

九、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表现形式:一是出入私人会所。二是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这个问题是在 2013 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期间开始明确作出规定、进行整治的新问题。

处理依据和政策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中办等 10 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等。把握这个问题,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第一,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气狠抓私人会所歪风,关键就在于私人会所比较隐蔽,党员领导干部本身应自觉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但在这些隐蔽场所参加聚会极易滋生各类腐败问题,比如公款吃喝、权钱交易等。因此,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既不是一个简单的出入场所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吃喝问题。在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狠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和反对“四风”问题的新形势下,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必须严厉惩治,越往后执纪越严。第二,要准确把握私人会所的界定。私人会所指,一是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实行会员制的会所,二是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三是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进一步讲,就是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要注意实际生活中一些特殊情况。日常生活中的美容会所、健身会所等,不是这里所指的私人会所。第三,在党中央持续保持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很多私营企业主为了方便党员领导干部规避党纪党规要求,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花尽心思、想方设法不断变换私人会所的名称和外在形式,比如一些私营企业老板在高档小区、写字楼、办公楼开设的用于接待的豪华、高档场所,由此出现了一些变相的、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对党员领导干部出入此类场所吃喝聚会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附:处理具体问题的四方面基本要求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能搞一刀切,要实事求是,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第一,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最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是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依据。

第二,在时间节点上,总体上以 2012 年 12 月 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 2012 年 12 月 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 2012 年 12 月 4 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据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不能简单根据这个时间一刀切,要考虑到八项规定出台后,各级还有个学习传达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

第三,在量纪处理上,注意把握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前后违纪行为的处理,两者要有所区分。当前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具有一定普遍性且性质不严重的问题,可通过批评教育、及时整改等方式纠正,一般不给予纪律处分;但也不意味对于党的十八大前、中央八项规定前发生的违纪问题一概既往不咎,如果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问题,仍然需要追究,可在量纪时有所区别。对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正在贯彻落实初期阶段发生的问题,可结合违纪情节、认错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考虑适当从轻处理;但如果当事人认错态度不好、甚至为千方百计狡辩、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即使在初期、情节轻微的也要严惩。对于党的二十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要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一律从严处理。但从严不是处理越重越好,也不是处理人越多越好,要依纪依规依法,错责相当、相符。

第四,在政策界限上,要严格按照中央、中央有关部委以及集团和相关企业出台的具体规定去衡量某一行为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检机关要严守监督的职能定位,不要越殂代疱,代替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政策。如果规定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政策空白,或者各企业自行制定的政策也没有作出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对具体行为是否违纪应慎重把握,纪检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要深刻领会中央出台八项规定的目的和用意,即:密切联系群众、艰苦朴素,展示党鲜明的政治态度,并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刹风肃纪、正本清源。把握住这条基本的政治标准,问题的性质有时就不难作出判断。二要看是否违背相关政策规定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精神(有的规定可能不是面面俱到,但精神实质很明确)。三是具体研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条件限制,综合作出判断。四要分析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业务工作是否受到严重影响,干部群众反映如何等等。最后,对复杂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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